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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微课 | 关于安全管理四个疑问的解答
    发布时间:2023-10-31

    1.   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如何理解?

    按照财资【2022】136号文规定:房建3%、市政1.5%计提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川建发【2017】5号和川建标发【2022】226号文件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现场评价费;实际项目中业主基本不同意申报标化工地,所以不会给现场评价费,只给了基本费(基本费只有国家规定的50%);作为企业怎么才能算足额投入?

    理解1:是企业收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即可算足额投入?对某项目单算达到一定比例即可。

    理解2:是该项目收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该项目安全生产即可算足额投入?

    理解3:是按照国家的要求(3%和1.5%)才能算足额投入?

    答:财资【2022】136号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与川建发【2017】5号和川建标发【2022】226号文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是等同的。其计提方式、使用范围都不一样,具体参考文件规定。以下是官方关于其区别的答复。

    财资【2022】136号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是否合规应该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每月按比例进行了提取;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或者挪用;三是不存在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而导致的安全隐患。没有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全部用完。

    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是否每个工人在每个项目均要签字确认?项目同一工班的工人是否可以共签一页(例如正面为岗位责任制,背面为同一工班所有工人签字)?公司的包括办公室人员是否也要每个人签字(只要岗位或公司制度不变,入职签一次即可)?

    答: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职责,即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包括所有岗位的职责;二是要对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一般企业都会在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包括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然后年底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一方面是目标的达成情况,一方面是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在安全目标责任书签字时,如果人员的目标、安全职责和上级主管人员一样的话,应该可以签在一起。一般因为公司要根据上级单位下达的目标来制订当年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并进行分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一年一签,最少一年一考核。

    3.根据相关要求:总承包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到项目一线履职不少于25%工作日,这条必须满足。但以安全三类人员考试为依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是不是每个季度一定要到每个项目去履职(特殊授权者除外)?分管安全的安全总监是不是每个月一定要到每个项目去履职(特殊授权者除外)?

    答:关于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有两个要求:一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规定频次,有些地区(如成都)明确了每季度最少一次;另外一个是《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因为建筑施工单位现场众多,应该是没有规定每个季度必须到每个项目去,因为每月必须有5个工作日带班检查,一个季度有15个工作日带班检查,尽可能到不同的项目。

    根据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相关业务分管人员也需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4.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12小时,可否一季度一次(每次3小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者说一次性学完12小时?还是每个月均应组织学习(一次约1小时)?每次学习是否必须要进行考试并判定其合格?

    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适用。没有规定一次性学完,应该是可以分期进行,但是这个涉及到考核和证明企业具备培训条件,一般企业会选择委托外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一次性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参考:

    1.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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