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服务内容:组织应急风险评估、应急体系建设、各类应急预案编制、预案评审,应急管理培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我院凭借多年积累的应急管理经验,为数家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服务,获得好评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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